从金融监管领域的“混沌效应”来谈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EFEC导读】5月14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8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召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
 
从金融监管领域的“混沌效应”来谈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一、相关政策
 
5月14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以下简称“‘三类’类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目前也正在制定之中。
 
8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召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为关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情况。据华创证券研报,截至今年6月末,A股股权质押总体规模为6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10%左右。A股市场上有3400多家公司参加了股权质押。目前爆仓风险比较大的行业集中在采掘、通信、电子及建筑装饰。
 
这两个事情表面上看,风马牛不相及,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对“三类”类金融公司的监管,与防范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呈现高度密切的关联。
 
二、当前金融监管领域形势高度复杂多变,容易产生“混沌效应”。
 
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需要金维委协调证监会、银保监、地方金融办乃至地方国有企业。引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因素非常多,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一定是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单凭一家监管机构,无法有效防范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但与此相反的是,任何其他监管部门的细微政策,都会引发另一个监管领域的风暴,金融监管领域已经出现了“混沌效应”,以下部分笔者尝试探讨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几条路径,重点探讨在近期可能出现的“三类”类金融公司的监管问题,在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不断积累发酵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其他监管部门的细微监管政策,引发“混沌效应”,引发其他领域比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暴露。
 
三、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产生“混沌效应”的既有措施。
 
1.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需要证监会大力坚持“窗口指导”。
 
6月份,国内上市公司频繁出现爆仓风险,监管部门开展股权质押风险排查工作,部分地区的券商收到监管要求,对违约和被动展期的客户情况进行专项申报。下一步如果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继续加大,需要证监会明确的进行“窗口指导”,是不是考虑指导力度更大一些,股权质押借款展期,暂停强平?
 
2.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需要地方国有企业大力给予“流动性支持”。
 
9月份,某省区域内国资企业根据省政府会议精神,纷纷与区域内股权质押高风险上市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等形式向此类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故此后期一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过度暴露,地方国有企业是不是应当对股权质押高风险上市公司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帮扶。
 
鉴于以上两点,现实中已有部分先例,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以下重点探讨“有序监管”“三类”类金融公司问题。
 
四、“三类”类金融公司存在的问题容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产生“混沌效应”。
 
1.“三类”类金融公司在上市公司存量业务余额大,且多集中于高股权质押风险上市公司。
 
2018年以来,不少上市公司债券、银行借款违约,其中牵涉很多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一单上市公司违约,波及几家乃至十几家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而且这些业务单笔额度都较大,动则上亿。从上半年的违约事件来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广泛涉入到了整个上市公司融资业务中。不过,由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银行资金,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普遍在年化8-10%之间,这样的资金成本决定了当前这些公司的资产一定是较多的集中于高股权质押风险的上市公司,真正优质的上市公司往往较少开展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大量开展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的上市公司常常资金状况并不太理想,而这些公司也极易受到“去杠杆”政策的影响,所面临的的股权质押风险更大。
 
2.“三类”类金融公司业务投向有很大比例跨地区,且少数已出现不良,出现风险化解困难。
 
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爆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地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公司,这些公司短期内在各自地方区域内投放后,迫于市场压力,将业务开拓扩展到了全国,开展了大量的跨省业务,这些跨省业务大量集中于上市公司,但由于跨省业务由于超出了这些公司的风控能力,导致这些公司面临很大的业务风险,根据2018年至今的违约事件来看,现在不少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出现了不少不良。跨省业务一方面给这些公司带来了较大的业务风险,同时也给化解困难企业债务风险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少数企业召开金融债权委员会,甚至需要协调到相关监管部委。从这个角度来看,一旦对“三类”类金融公司的监管触发大面积抽贷,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波及面会很广,化解风险的难度会很大。
 
3.“三类”类金融公司存在单一客户集中度、杠杆率过高,短期内迅速下降难度大,监管“急刹车”容易引爆风险。
 
由于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业务投放往往出现单一客户投放额较大,投放规模远远超出注册资本。未来银保监出台较为严格的政策制度,短期内,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这样剧烈的调整,非常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部分高股权质押风险上市公司,将使他们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不排除大面积抽贷、减额导致高股权质押风险上市公司借款逾期违约,从而引爆另一轮股权质押爆仓的危机。
 
五、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产生“混沌效应”,银保监会须“有序监管”“三类”类金融公司。
 
“三类”类金融公司虽然比起银行资金规模小很多,但”三类”类金融公司的资金都是在企业最困难的时候高成本借来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资金不少跨省跨地区,协调难度大,故此笔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在今后制定监管制度政策以及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三类”类金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谨慎“有序监管”,防范再次引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1.指标设置宜松不宜紧
 
“三类”类金融公司经过多年宽松监管环境下快速发展,突然严格参照其他类型公司监管,会导致竞相调整,大规模抽贷,极易引起资金的踩踏,2015年股市配资快速去杠杆导致股市大跌,2017年底信托去杠杆导致高质押率上市公司承受极大压力。2017年底这些上市公司的压力不少都是“三类”类金融公司来缓解的。故此,从实际出发,初期监管指标建议设置较为宽松,具体实施后,根据监管效果和内外部环境再随时调整。
 
2.整改时间宜长不宜短
 
在具体实施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阶段,对于存在问题“三类”类金融公司,给予的整改时间尽可能放长,给“三类”类金融公司更大的回旋余地,分阶段分指标来整改,一步步来加强监管。整改时间过短,“三类”类金融公司仓促行动,必然会出现,本来实体企业好好的,突然碰到密集压额度、抽贷,进而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出现断裂现象。
 
总之,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功夫在诗外”,单靠证监会系统一方协调防范,独木难撑,力不从心。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领域的“混沌效应”,导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我们要警惕其他领域的风险波及传染到证券市场,笔者衷心希望相关机构能够协调一致“有序监管”,来共同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作者:王里长 类金融行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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