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与对策
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数字金融在城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数据安全与治理问题突出,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加剧,金融风险不确定性上升,“创新—稳定”权衡难度加大等。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推广公益金融活动,助力数字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副研究员汪勇,文章来源于《东方论坛》2023年第4期。
本文大约12000字,读完约4分钟。
摘 要
数字金融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扩大居民消费、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创新创业,以及提高金融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并有效提升了宏观经济应对外部不利冲击的韧性。但是,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数字金融在城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数据安全与治理问题突出,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加剧,金融风险不确定性上升,“创新—稳定”权衡难度加大等。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推广公益金融活动,助力数字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正 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体经济各个重点领域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然而,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仍存在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制造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数字金融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大大降 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和增强了金融服务的触达性,具备社会普惠性、便利性和外部性特征,成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利用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其内在的理论基础,而在此基础上,数字金融在消费、投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和应对冲击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数字金融的发展面临一些明显的挑战,表现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科技伦理问题凸显,行业竞争加剧,部分消费信贷产品不良率攀升等。为此,本文建议未来应当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质效、科技伦理治理、行业自律引导、信用风险管理、消费者风险意识等方面入手,引导数字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
数字金融具备显著的网络外部性,能够有效缓解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扩大居民消费、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创新创业,以及提高金融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数字金融发展显著提升了宏观经济应对外部不利冲击的韧性。
(一)降低服务门槛,扩大居民消费
数字金融发展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易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门槛,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易得性、便捷性和普及范围,扩大了居民消费[2]。
首先,流动性约束是制约居民当期消费能力的最重要因素,流动性约束大的消费人群所占比例越高,消费支出就会越少;数字金融的发展将有助于降低居民个人的流动性约束,提升居民当期消费水平[3]。因此,在引入信用消费制度以后,消费者就能够采取“先消费后付款”方式选择社会商品或服务项目,转变潜在消费需求为实际购买力,从而扩大社会商品与服务项目消费总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还具有乘数效应。在市场运作中,居民可以利用消费信贷购置商品或服务,信贷购买的商品通过市场循环会形成一轮接一轮的购买力,最后产生的社会消费总量往往是消费信贷服务金额的数倍,由此扩大社会消费总需求。根据厦门大学《互联网消费信贷、流动性约束与居民消费》研究报告,开通蚂蚁“花呗”可提升18%的消费金额,表明消费信贷有助于缓解消费者流动性约束压力,对提振消费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
其次,数字金融利用数字化手段定位和选择客户,客户覆盖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小镇青年、新市民等中低收入群体。因此,数字消费信贷穿透力更强,能够创造适应于各种分类市场的消费信贷产品,有效释放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群体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群体的消费购买力,从而产生规模庞大的“长尾市场”。由于“长尾市场”群体规模巨大,小额消费信贷资金也能产生巨大购买力,从而带动居民消费需求扩张。
最后,消费信贷还会影响居民消费倾向,进而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中国居民过去长期存在着“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而伴随消费贷款的发展,超前消费行为理念被更多居民认同,数字消费金融发展更是强化了人们超前消费理念,逐步改变了“量入为出”的消费意识与消费文化,敢花未来的钱使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用刺激消费来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居民消费水平[4]。但是,消费信贷可能导致过度消费,而前期的过度消费会对后期消费形成挤出。因此,消费信贷对总消费的刺激作用主要集中在当期,可能会挤出居民的长期消费。
(二)改善资源配置,优化投资结构
数字金融涉及到银行、居民、企业以及政府等多个参与主体。当面对不同参与主体时,数字金融则利用各种途径调整其投资方式。针对金融机构,数字金融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等技术,优化贷款业务的最佳信贷行为,改善金融业务流程,提高资金获取能力与分配效率,进而优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就居民部门而言,居民消费构成是产业投资的风向标,数字金融能够通过分析居民消费构成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例如,消费信贷需求的扩张将作用于市场需求继而促进产业投资的产品升级改造,市场消费需求将倒逼企业改善生产技术和提升产品质量,并促使其进一步引进新工艺提高技术含量,通过加大产品研发和升级改造制造出更多符合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提供更优质的售后服务,从而推动企业产品品质提升和技术创新发展。可以说,数字金融通过分析居民消费构成,继而间接作用于投资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服务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带动投资和优化投资结构。
针对实体企业,一方面,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将扩充民营企业的融资路径,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尤其是作为创新创业主体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可以扩充民营企业投资路径,为民营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创投、股权、债权等投资渠道,并借助大数据技术,有效推动小微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业务创新,进而优化投资结构。针对地方政府部门,数字金融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为重点,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推进数字化赋能和智慧化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同时,数字金融赋能政府部门全面推行“一网办公”,加速推进企业证照管理无纸化,鼓励指导平台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大数据手段赋能发展小微经济。此外,数字金融还倒逼政府部门探索适应平台经济、工业数字化、新个体、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征的管理方法。
(三)畅通要素流动,促进创新创业
数字金融能够助力科技创新,推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良性循环,为创新创业提供动力。
其一,有效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数字金融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如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大量行为数据),可以面向中小微客户和长尾消费者构建数字信用评价体系,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缺陷,保证经济不发达地区也可以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务,为欠发达地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更大范围地发挥普惠金融功能。
其二,更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企业创新的投资行为具备投资规模大、经营风险高、投资回报不稳定、投资可逆性弱的特点,这和金融机构的一般风险偏好并不匹配。不过,借助于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数字金融将赋能金融机构数字化革新,充分发挥降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关键作用,提升网络信息系统与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搜集运用信贷记录、消费数据和交易记录等历史数据。进一步地,数字金融能够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帮助金融机构破除“数据壁垒”和“信息烟囱”,促进创新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高效交流,助力企业创新。
其三,通过创新商业模式继而创造更多商业机会。数字金融还具备价值发现功能,通过集成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上下游数据,形成数据信息闭环和优质投资环境,有效促进数据、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生产效率较高的科技产业流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改革创新发展。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数字金融的发展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为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更多商业机会和就业岗位[5]。如移动数字支付的出现,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模式的演进,推动传统线下业务活动的线上化,引出新的商业机会。
(四)助推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效率
数字金融借助数字化技术,不但能够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能够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成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路径。
一是提升金融服务的实效性。首先,数字金融可以有效突破传统金融产品的空间界限和数量约束,进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展金融服务深化,创新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流程和产品,完善产品模式和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其次,数字金融的发展为信贷市场提供了新的产品与服务模式,为同质化的信贷市场注入新鲜血液,能够有效提升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和产品质量,增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消费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竞争意识,促进其革新技术手段和改善经营管理理念以提高运营效率,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再次,数字金融创新的大量数字化产品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造成冲击,并由此倒逼金融机构大力拓展盈利途径,开发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的产品,提高自身资产配置效率,继而提升市场运行效率。[6]
二是提升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错配风险,是其长期面临的一大重要难题。但是,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数字算法等技术的引入,不仅推动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迅速转变,还促进了其负债结构的多元化转型。同时,银行建立实时大数据动态风险评估框架,可以提高对自身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结构的判断能力,继而降低资产负债到期损失,增强对流动性头寸数量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数字金融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量化风险管理短板,利用全面场景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风险评估、反欺诈、金融服务合同分析、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等风险管控能力。
(五)增强风险分担,提高经济韧性
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提高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韧性。消费信贷作为有效的消费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平滑个人流动性约束、降低收入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对居民消费的不利冲击。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出现,更加健全和完善的风控体系、更低的获客成本和更广的覆盖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消费信贷在风险分担中的功能,降低异质性冲击对居民消费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由于消费信贷可以帮助很多家庭满足临时的刚性需求,在受自然灾害冲击后,有“领薪日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社区的居民的房贷违约率仅为没有消费信贷服务社区居民的一半左右,同时有消费信贷服务社区的偷盗发生率也比没有消费信贷服务社区少增30%左右。因此,消费信贷有助于提升社区应对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7]。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消费者减少了外出就餐、旅行、娱乐等方面的支出,进而导致总体消费需求下降,社会消费环境变差,部分行业发展不景气。但疫情也加速了数字化转型进程,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链接,“无接触金融”服务能力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不断开拓出新的业务场景。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疫情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导致部分居民收入不稳定,消费能力受到抑制。而互联网消费信贷具有“无接触服务”“非接触贷款”等特征,可快速调配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在缓解居民消费流动性约束、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稳消费、稳信心和稳就业的重要支持力量,很大程度上提高疫情后的经济复苏能力。其次,大型平台获客渠道更加多元,服务客群更为广泛。相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白名单、体内账户体系或线下展业而言,平台通过线上生活类APP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金融和生活服务,已成为数亿消费者所信任的数字金融服务入口。疫情期间,政府部门通过支付宝、微信、美团、云闪付、大众点评、携程等平台发放的消费券对于企业复工复产、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化“加持”后的消费券具有发放速度快、市场转化率高等优点。同时,数字消费券的“杠杆效应”会通过需求侧传导到供给侧,通过叠加“乘数效应”扩大产出,刺激相关企业加大投资,进而形成良性循环,对消费回暖和经济复苏产生了更加积极的作用。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绍兴消费券政策的一项研究表明,数字消费券显著提高了零售商户的营业额,其中新增营业额的75%来自消费者自身支出,且影响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缓解了疫情对零售商户经营的不利冲击[8]。
二、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得到迅猛发展,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特别是数字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下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异较大,数据安全、算法歧视、限制竞争和数字鸿沟等问题愈发显著,行业竞争加剧同质化严重导致金融机构的成本攀升和收益率下降,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下风险隐患有所提升,并对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一)数字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数字鸿沟问题显现
我国数字金融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一方面,数字金融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仍有部分地区未能实现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全地域覆盖,偏远地区的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可达性更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用户普及率为82.9%,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58.8%。由于数字金融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城乡之间互联网普及率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城乡之间数字金融发展的差异。以支付为例,《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研究报告2021》显示,农户最主要的小额支付手段仍是现金,70.52%的样本农户首选现金支付,其次为微信支付,占23.73%。
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发展在地区之间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以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来看,2021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得分最高的上海市是得分最低的青海省的1.4倍(图1)。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空间集聚性,并不能完全摆脱地理限制。东部沿海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高,其周边城市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也偏高;但是,中西部城市及其周边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都偏低[9]。
(二)数据安全与治理问题突出,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
数字技术具有更新换代频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
第一,数据安全风险增大。平台企业间竞争愈发激烈,越来越重视数据要素这一核心竞争资源。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构建生态体系,以“免费”服务的方式,强制授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甚至违规违法使用用户敏感信息获益。例如,一些金融APP存在高危漏洞、隐蔽收集用户信息等安全风险,以窃取数据为主要目的攻击事件越来越频繁。
第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一些平台企业利用算法黑箱特性实施差别定价(如产生信贷供给歧视、诱导过度借贷等问题),与同业达成“算法共谋”形成市场垄断,并利用信息推荐技术,蓄意构建充斥高风险金融产品服务的信息茧房,阻碍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三,金融消费者保护难度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数字化场景下可能被放大,金融消费者受诈骗侵害等风险不容忽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贷款、理财、投资等虚假信息,甚至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编造账户冻结、涉及刑事案件等虚假情形,骗取消费者资金。同时,部分金融消费者因线下业务办理不畅,被动选择线上模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能有效识别诈骗信息,导致财产安全受侵害的潜在风险增加。
第四,限制竞争问题凸显。一些金融科技平台通常涉猎多个业务领域,在电商、社交、出行等其他数字经济平台兼具渠道和流量优势,用户基础庞大、业务数据丰富,又得益于数字经济的网络外部性特点,使其在短时间内便拥有了近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优势。强迫“二选一”是限制竞争最为常见的现象。部分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网络效应进行不公平竞争,形成“赢家通吃”的垄断局面,甚至可能引发“大而不能倒”风险。
(三)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加剧,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数字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加剧,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运用,各大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头部企业纷纷加入消费信贷领域。
一是消费信贷行业竞争程度不断加剧。在消费信贷供给规模迅速扩大、需求潜力逐渐下降背景下,消费信贷市场也从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供求平衡,甚至出现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由蓝海市场逐渐转入红海市场。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加剧,竞争不足的格局逐渐转向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使得消费信贷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二是消费信贷行业竞争方式逐步改变。这主要表现为消费信贷行业逐渐从增量客户竞争转向存量客户的竞争,从不同客群、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化竞争转向相同客群、同类产品之间同质化的价格竞争,从低水平的市场规模竞争转向高水平的服务质量的竞争,从产品和价格的竞争逐步转向内部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竞争。
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增加了企业开展消费信贷数字化业务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难度,导致各消费信贷机构的营销成本日益上升;管理难度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整个经营成本趋于上升。同时,价格竞争必然使得消费信贷产品定价不断下降,造成市场收益率趋于下降。
(四)金融风险不确定性上升,可持续性发展有待评估
数字金融的发展放大了信贷的顺周期性,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在信贷领域,金融科技企业往往提供短期信贷,与长期贷款相比在经济低迷时更容易受到消费者信心不足的影响,加之由于缺乏激励机制,这些企业准确评估贷款质量和客户信用水平的动机可能没有传统金融机构那么强烈。在投资领域,金融科技企业对于相同算法的依赖会导致投资策略的相关性上升,风险难以收敛,从而放大资产的顺周期波动。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客户可以更加自由地在不同的存储账户和共同基金之间做出更有利于收益的选择,这在提高了投资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数字金融的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企业在货币市场基金领域的业务开展使得这一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作为典型的数字金融产品,数字消费信贷的发展极大提升了金融的服务范围、业务规模及其普惠性和触达性,但由于消费信贷的本身特征,部分消费信贷企业出现较高不良率的现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消费信贷具备信贷额度小、门槛低、审批放款快以及较少涉及抵质押担保的特点,叠加消费信贷完全基于个人信用而没有抵押担保,贷款人违约成本较低。与此同时,互联网消费信贷客户群体是没有征信记录或信用较低、难以从传统渠道获得贷款的长尾人群,客户偿债能力较弱,更容易出现逾期还款、无法还款甚至恶意拒偿的问题。
另一方面,近几年随着银行资本约束趋紧,商业银行对公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纷纷加大对零售业务布局与投入,提高个人消费信贷比例。特别是在新的风控数据、风控手段以及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介入下,高回报的信用类消费贷款在个人贷款结构中占比不断提升。但是,消费贷款因具备额度低、期限短、无抵押等特点,对于贷后资产管理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而零售贷款余额规模的快速上升、用户群体逐渐下沉等原因带来了更大规模的消费贷款不良资产余额,导致消费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需求规模增加。2020年以来,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环境的影响,消费信贷企业不良贷款率逐渐上升。据研究,在疫情爆发前,金融科技贷款的逾期率在2%—5%之间,而在疫情爆发后的5个月,金融科技贷款的逾期率超过了20%[10]。
(五)“创新—稳定”权衡难度加大,需要转变监管模式
数字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目前监管部门仍然使用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监管策略来监管数字金融行业,没有充分考虑到数字金融的独特性,从而导致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很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例如,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仍然适用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目前参考城市商业银行标准,但事实上其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又与传统商业银行存在明显差异,造成在执行各项政策时容易出现不对等或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如果金融科技企业被要求完全遵守传统的监管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合规成本压力,甚至最终放弃创新计划。另一方面,若给予其特权免除合规要求,又会使监管工作陷入“双重标准”的执法困境及创新风险无法防控的困境。
数字金融发展表现出明显的跨界性,既包括科技与金融领域的跨界,也包括其与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融合。同时,这种跨界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比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更加复杂。以最常见的大科技金融线上信贷为例,除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以外,其与持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的助贷和联合贷款正在考验着监管的智慧和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然而,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科技合作机构,将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己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金融机构作为全部出资人并不承担信用风险,而是将全部风险通过兜底协议转嫁给科技合作机构,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上述新问题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监管的统筹协调能力、监管科技的应用能力等亟待全面提升。
三、引导数字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的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应当进一步强化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推进数字金融协调发展,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以促进科技向善,加强行业自律以引导数字金融有序发展,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以增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推广公益金融活动以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
(一)加强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金融协调发展
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是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数字金融要通过数字驱动和技术驱动缩小金融资源的区域分布差异。要加快突破明显制约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以安全多方计算、区块链、联邦学习、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科技为基础,构建安全、合规、统一的数据要素平台,推进区域数据中心集约化建设,加快大数据传输通道建设,不断提升数据传输能力。
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数字金融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应持续依靠数字技术,拓宽数字金融覆盖面。中西部地区要发挥后发优势,依靠国家的政策倾斜,着力提升智能金融网点数量和规模,通过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着重提升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资金可得性,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东部地区应继续发挥领先优势,着力提升数字金融资金配置精准度,不断创新和升级金融服务,通过数字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于不同企业、不同人群的效率,避免出现大型企业“授信过度”和中小企业“授信不足”并存的局面。此外,要深入落实数字乡村行动计划,加快农村地区的数字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地区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征信体系、涉农大数据、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做好“线上+线下”业务,大力支持乡村振兴。
(二)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数字金融新业态、新应用、新模式,可以大幅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延伸金融服务半径,拓展金融服务类别,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和受益面。因此,“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市场化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完善数字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促进行业之间、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平衡好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充分运用监管科技,提升数字化转型监管效能。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应基于自身业务发展用户需求,明确数字化转型方向和重点,突破约束数字化转型的体制机制,提升组织敏捷性和扁平化;加强数据治理,提升科技研发、网络金融等人才占比,加快核心系统建设和升级,加快数字金融产品创新和迭代,构建更加全面的技术生态、业务生态体系,为用户提供泛在、无界的综合服务。
(三)构建数字金融伦理治理体系,促进科技向善
数字金融伦理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首先,监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级科技伦理委员会、专业性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以原则性指引为基础,结合新技术金融应用的风险与效益、技术应用的主观行为等建立伦理判定的软性数字金融治理规则,提升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水平,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其次,从业机构要履行好数字金融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研究设立企业数字金融伦理委员会,强化内部科技伦理审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外界监督,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加强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最后,行业组织应发挥贴近行业、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自律公约、行动倡议、宣传教育等手段,构筑伦理自律防线。
要充分发挥数字金融创新监管工具作用,有效规范数字金融创新活动。第一,在数字金融创新试点的同时,探索开展数字金融伦理评估,为数字金融产品设计融入“科技向善”理念。第二,建立以守正向善为导向的创新测试指标评价体系,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创新应用检测,加强算法审计,防止算法歧视;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算法符合公平原则,维护消费者合理权益。第三,开展数字金融适老化、普惠性评估,缩小数字鸿沟。创新针对老年人、低收入人群和残障人士的数字金融服务模式,打造适老化、关怀式移动金融产品,提升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四)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数字金融有序发展
随着更多新技术的运用,数字金融将会出现更多的产品形式,表现为具备主体多元、业态多样、关联紧密等特征,增加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难度。需要完善行业自律,通过该机制的建设确保各个主体形成更加规范的合规意识,使行业自律成为促进数字金融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首先,探索数字金融领域有效市场沟通机制。确保相关需要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高质量传递给公众,完善信息数据统计功能模块的建设。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不同机构、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沟通。
其次,要继续完善标准规则体系,通过标准规则弥补监管制度空白,推动监管政策执行,在更大层面上实现各主体权益的保护。完善统计监测模块,通过功能更加强大的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掌握各个层面发生的最新变化,在最大程度上掌握风险底数。
再次,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从业人员资格评定和继续教育,通过机制构建、平台搭建等多种措施,形成完善的人才培训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将要上岗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促进行业整体的运营效率。
最后,加强行业共享,行业内部的各种服务商可以建立一种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陷入“信息孤岛”。例如,如果借款者在某一个消费信贷平台发生违约事件,该平台商可以马上将该名借款者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共享平台。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不良信誉的借款者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借款者因“多头借贷”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五是规范化管理数字金融的业务创新。在监管框架下鼓励数字金融业务产品和技术创新,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例如,在合规的监管框架下,对数字信贷业务的产品创新实施较为灵活的规范化管控,对数字信贷业务的范围核准、产品报备、平台技术应用等环节允许一定灰度试运行空间,通过监管沙盒、行业引导等方式鼓励数字信贷业务产品和技术创新。
(五)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增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在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方面,一是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征信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体,市场化征信行为为辅,构建全方位征信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征信并实现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在竞争中不断创新,成为现有征信体系的强力补充。二是积极促进个人信用数据共享平台构建,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领域、各行业的信用数据,通过行业规范模式和标准整合信息资源,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建立全覆盖、多维度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三是积极推进“互联网+征信”,将征信数据覆盖更多的用户和应用场景,通过互联网数字技术快速、广泛、低成本采集数据,更准确地分析用户的违约风险,拓宽数字金融覆盖范围,通过跨平台的信用数据合作机制,推进数字金融的深层次发展。四是严格运用信用评分体系,避免过度授信。多数年轻消费群体具有收入不稳定、消费需求高的特性,消费信贷公司需要控制消费者信用风险,不应提供超过用户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需要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坚持征信信息动态更新,及时反馈消费者个人信用水平,防止过度授信。
(六)推广公益金融活动,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
在复杂的互联网消费信贷环境中,消费者要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防止陷入债务陷阱。消费者安全意识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需要全方位的宣传培养消费者安全意识。一是金融管理部门将提升数字金融素养作为新一轮国家普惠金融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重点和分工安排,并将数字金融教育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普及日等活动,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手段切实增强用户数字素养和金融素养。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工作纳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金融营销宣传专题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三是认真落实全流程管控,从制度层面保障金融消保部门参与产品的设计、营销、售后等环节,补充数字信贷产品前端销售管理缺失的短板,在产品协议中详细说明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方式、形式等,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促进消费者学习和了解消费信贷的专业知识,及时关注并学习国家法律和政策变动情况,增强自己鉴别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消费信贷时,消费者应该对平台和产品进行充分地了解,仔细阅读产品合同,选择适合自身的信贷产品,防止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0页。
[2]易行健、周利:《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是否显著影响了居民消费——来自中国家庭的微观证据》,《金融研究》2018年第11期。
[3]张勋、杨桐、汪晨、万广华:《数字金融发展与居民消费增长:理论与中国实践》,《管理世界》2020年第11期。
[4]吴雨、李晓、李杰、周利:《数字金融发展与家庭金融资产组合有效性》,《管理世界》2021年第7期。
[5]谢绚丽、沈艳、张皓星等:《数字金融能促进创业吗?——来自中国的证据》,《经济学(季刊)》2018年第4期。
[6]陆凤芝、王群勇:《数字普惠金融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提升》,《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7]Morse A., "Payday Lenders: Heroes or Villai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1, 102(1): 28-44.
[8]汪勇、尹振涛、邢剑炜:《数字化工具对内循环堵点的疏通效应——基于消费券纾困商户的实证研究》,《经济学(季刊)》 2022年第1期。
[9]郭峰、王靖一、王芳等:《测度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编制与空间特征》,《经济学(季刊)》2020年第4期。
[10]Bao Z., Huang D., “Shadow Banking in a Crisis: Evidence from Fintech During COVID-19”,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2021,56(7): 2320-2355.
文章来源:《东方论坛》2023年第4期,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我们删除!
上一篇:中金云创副总裁申策:数字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实践
下一篇: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项鑫:商业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及典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