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应加快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关监管
【EFEC导读】肖钢认为应加快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关监管。
“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指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崛起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值得关注,基于此,相关监管应逐步跟上。
近年来,不少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迅速崛起,肖钢认为,这背后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金融监管的包容和适度,使得机构可以通过设立、控股、并购获得多种金融牌照或类金融牌照,一些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实际也在经营金融业务、打擦边球,有的机构则模糊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的边界,甚至将非金融领域通行的一些做法运用到金融领域,不少创新处在灰色地带。
“现在进入到‘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必须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肖钢具体谈到,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大量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维权难度较大;三是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事实上的垄断,主导行业话语权,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存在漏洞;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的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肖钢建议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监管: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同时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和传递。
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防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三是加强反垄断的监管。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向数据服务转型的牌照须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让中小科技公司也能分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的评估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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