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科技赋能传统金融走过的弯路
【EFEC导读】 既然2019年是行业集体迁移的波动之年,也一定是“是非之时”。这时候,我们一定要把握法律的底线,防止因为盲目自信、过度信赖、大大咧咧,造成法律上的连续伤害。
似乎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的迭代,“科技赋能金融”也喊成了口号。我们在进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时,发现了普遍存在的一些小问题,不吐不快,今天跟诸位老朋友分享,以期做个小提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防微杜渐,方为上策。
1、风控外包,需要“掀桌子的能力和不掀桌子的修养”
近些年,地方上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城商行、农信社等)日子并不好过,转型升级也是大家的普遍诉求。来自一线城市的金融科技公司看准机会,与传统金融机构谈合作,起初我们乐见其成,后来发现,合作模式粗糙,几乎是90年代的“来料加工”外包模式。
北方某传统金融机构释放股权,被沿海一家P2P公司老板看上,入股成为小股东,然后顺理成章将科技外包的服务揽走,很快,人们发现P2P网站和APP冠上了金融机构的网络版称号,打着存款安全的招牌,让很多集资参与人“中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管理机关发现时,网贷平台已经出现兑付困难,各方陷入行政法、刑法、民法的交叉深潭之中。
这就提醒了大家,只是基于信任的外包,需要很高的道德约束。人性之恶,容易被激发出来。我们建议,金融机构采购科技服务或达成合作时,应当设计“降落伞”条款,确保自身和金融消费者的最低权益;同时,对于合作不能做“甩手掌柜”,若如此,早晚会失去客户,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信息及时全面共享、掌握核心要素、相互犬牙式制衡,才能让合作更稳妥(呵呵,可脑补一个家庭的稳定,有共同的娃,共同的房,离婚概率低,因为成本太高)。
2、签约前,不要接触对方“数据”
实践中,是有血的教训的。
双方有合作意向之后,在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邀请B公司接入系统,共享信息和功能。结果,A与B公司的实控人反目,A公司拿出电子证据,号称B公司侵入他人计算机。B公司IT人员因此受到牵连,其中有人联系了飒姐团队,我们也对案情表示无语。
我国刑法中确实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类犯罪由网安部门负责调查。其主要罪状描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之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简言之,侵入他人(其他公司)计算机,获取数据或控制他人计算机,情节严重可入刑。
商战甚于宫斗,各种泼脏水的事情,我们律师也见多了。现在为了逼人就范,采取了诱敌深入等圈套,着实让人不齿。但作为商主体,企业必须告诉相关人员(IT人员、公关人员)对其他公司主动送来的数据,不要垂涎,否则后悔莫及。
3、没有及时将法定代表人隔离
抢功,不见得是好事。
我们从来不反对进步,相反,飒姐本身就是个“创新派”。但是,我们反对不顾法律规制的莽撞行为。在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中,我们惊愕地发现,某大型集团的创新业务部独立出来后,采用的竟然都是集团一把手当法定代表人。甚至发案的企业是集团孙子公司,而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该集团一把手。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担任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其对企业主营业务有了解,对企业商业模式知悉。加之,有一定的签报、OA等证据,足以证明,集团老总同时也是孙公司老总的本尊,风险敞口一直存在。直到经侦顺藤摸瓜,找到了企业,老总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理,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结合时,通常会设立新公司进行运作,我们希望,金融机构的头头脑脑不要再挤破头想来当创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非你觉得自己真的胜任,而不是为了面子和升迁。
4、写在最后...
金融,飒姐虽读了一个金融管理学硕士,却还是不如金融科班出身的人;科技,飒姐比身边的理工高阶男也差远了。但是,金融科技的法律,飒姐确是有经验的,不打诳语。
既然2019年是行业集体迁移的波动之年,也一定是“是非之时”。这时候,我们一定要把握法律的底线,防止因为盲目自信、过度信赖、大大咧咧,造成法律上的连续伤害。
正文中的三个点,是我们发现大家可能会出现的误区。至于合同如何斜而不倒,利益如何分配,股东如何激励,那是贵司法律顾问的分内事(如聘飒姐团队,那才是飒姐分内事),飒姐今天只提示红线,讲讲大家容易忽略或认为根本不可能发生的风险。希望大家能略微有一点点印象,在搏杀时更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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