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再出招:财政金融不分家才是金融风险的症结所在
央行和财政系统充满火药味的辩论进入到第二周,7月17日,财政部的官网悄悄挂出一篇湖南专员办的调研文章《湖南专员办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几点思考》。
从文章的标题可得知作者的取向。
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就成了把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的中间机构,导致财政与金融的不分家。这可能引起财政投资项目低回报率、政府融资高成本与金融体系“刚性兑付”。不仅会带来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速扩张和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同时还会带来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归属的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理清财政和金融的关系,规范地方政府和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吃透”并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要求……
原标题:湖南专员办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几点思考
来源:财政部
中央多次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需要高度警惕。
例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存有“敞口”风险,借新还旧的债务规模较大,形成了债务风险积累,并出现了债务“转表”“隐形化”和复杂化加剧趋势,一些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行不规范产生隐性债务风险;影子银行活动过于活跃、规模快速扩张,存在期限错配、高杠杆等问题,加之出现的脱实向虚、自我循环等金融异化现象和行为,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此外,新金融业态、房地产等领域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
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金融部门以国有为主,诸多涉政府信用的融资行为大量存在,这也就意味着财政必然要在防控金融风险中担负着更大的责任。作为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财政金融监管。
一、理清金融和财政的关系
众所周知,财政的重要职能是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效率配置和保证经济稳定和发展。而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其目的是促进和支持实体经济。支持金融的财政政策(减税、产业支持政策等)可以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活力,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又会扩大税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与此同时,稳定的金融市场又可以反过来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并避免受到国内外经济波动的冲击。因此,财政和金融关系紧密。在我国尤其如此。
地方政府成立了各种负责为地方政府的各类项目进行融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这些平台公司的融资既包括商业银行的表内贷款,也包括通过影子银行体系的贷款和债券形式的融资即城投债等各种渠道。
因此,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就成了把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的中间机构,导致财政与金融的不分家。这可能引起财政投资项目低回报率、政府融资高成本与金融体系“刚性兑付”。不仅会带来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速扩张和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同时还会带来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归属的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理清财政和金融的关系,规范地方政府和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吃透”并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等,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发挥好专员办的作用。
二、把握金融风险的重点领域
防范金融风险要重点突破,当前地方政府债务演变成金融风险问题值得关注。近年来,为了化解地方债风险,2014年通过的新预算法首次将野蛮生长的地方债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唯一合法渠道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了控制地方债规模,2015年中央对地方政府施行债务限额,给出举债“天花板”。
今年以来,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强监管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压态势。但即便如此,地方债务还是“欲罢不能”。
“50号文”、“87号文”对政府担保、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约束,这些监管新政虽然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封堵了现有融资渠道,实现了对“43号文”的补充升级,也更加细化了上述规定的落实,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主动负债冲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仍可能利用通道业务、投资引导基金“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利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融资,形成隐性债务。
从理论上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判断标准并不依据融资主体和融资途径,而是看融资回报是否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兜底承诺”。因此,限制融资主体、控制融资途径并不能有效管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依然可以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各类金融“创新”轻易规避监管政策。财政专员办要在信息、措施等方面发挥就地、就近的优势,密切关注隐性债务的动态。
三、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风险预警研究
近年来,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资金往来日趋复杂,要做到对风险“心中有数”,迫切需要统一的统计标准和风险监测“全景图”。
目前,对于金融风险方面的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
因此,作为财政专员办可会同人行、银保监、证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同时,还要做好金融风险预警研究。
由于金融风险的突发性以及传递性,要求将应对金融风险的重点放在风险预警上,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往往比危机后的处理更为有效。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将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合理配置资源,为及早处理危机和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也能为金融机构及早发现问题提供指南,从而及早调整业务策略,化解潜在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就极为必要,它将有助于夯实维护地方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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