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EFEC导读】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昨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这也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的上市资源将更加“丰盛”。
 
在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有常委会委员高兴地表示,这是献给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礼,为深圳在新起点上再先行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出席会议。市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同股不同权”保护创新企业稳定发展
 
        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昨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这也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的上市资源将更加“丰盛”。
 
        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还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包括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允许企业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发明者等等。
 
创业失败者有机会东山再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赋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试权利
 
        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固化前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赋予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多先行先试的权利。
 
        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是两个条例的突出特点。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条例创新性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以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同时,条例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提出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措施,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等。
 
        常委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及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两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绝大多数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会议还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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